48对于开展县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农业统计工作及农业普查工作考核评价通知1【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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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对于开展县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农业统计工作及农业普查工作考核评价通知1【精选推荐】

 

 毕市统通〔2017〕48 号

  毕节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县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农业统计工作及农业普查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统计局,金海湖新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夯实全市统计基层基础,有效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扎实提升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能力,根据《毕节市县级统计工作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毕市统通〔2017〕7号)及《毕节市县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考核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毕节市县区农业统计工作考核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毕节市县区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考核评价实施方案(试行)》(毕市统通〔2017〕8号)文件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各县(区)2017年度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农业统计工作及农业普查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县(自治县、区)统计部门、随机抽取被考核县(自治县、区)所辖 2 个乡镇(百里杜鹃管理区、金海湖新区抽取 1 个乡镇)

 二、考核时间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至 11 月 30 日 三、考核内容 各县(自治县、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农业统计、农业普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四、考核方式 考核组通过听取县级统计部门及乡镇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实地查看县级统计部门现代化建设情况、乡镇统计基层规范化建设情况,查阅相关专业台账管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佐证资料,进行考核评分,被抽中乡镇的考核分值视为该县的考核分值(即乡镇考核中某项工作得分为 0,则视该县该项工作考核为 0 分)。

 五、组织领导

 成立考核工作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组

 长:周

 琴(局党组成员、总统计师、农村统计科科长)

 组

 员:王世洪(计算中心主任)

  余毕春(乡镇统计管理办公室主任, 联络员:18984478899)

  何

 勇(农村统计科工作员)

 六、有关要求 各县(自治县、区)统计部门接到通知后,认真组织,全力

  配合好考核组开展工作,并对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查,形成各县(自治县、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农业统计工作总结、农业普查工作总结,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前报送市统计局乡管办。

 联 系 人:

 余 毕春 , 联系 电 话:

 18984478899, 邮 箱:66778677@qq.com

 附件 1:毕节市县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考核评价实施方案(试 行) 附件 2:毕节市县区农业统计工作考核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附件 3:毕节市县区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考核评价实施方案 (试行)

  毕节市统计局 2017 年 11 月 15 日

  附件 1:

 毕节市县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考核评价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科学发展,有效提升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水平,更好地履行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职能,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评价原则

  提高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质量、提升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水平为核心的原则;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形式和内容相统一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考核评价对象 各县(自治县、区)统计部门。

 三、考核评价时间 每年年底(12 月 10 日前)。

 四、计分资料时期 上年 12 月 1 日至本年 11 月 30 日。

 五、考核评价方式 对各县(自治县、区)定期、不定期的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进

  行分类评价、考核打分,根据量化得分进行整体上的分类评价,评价等次分为优秀(一等)、良好(二等)、合格(三等)、不合格等四个等次。

 原则上考核评价得分达 90 分及以上的,才能评定为优秀(一等)等次;考核评价得分为[80,90)分的,才能评定为良好(二等)等次;考核评价得分为[60,80)分的,只能评定为合格(三等)等次;考核评价得分为 60 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六、考核计分方法 根据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分类打分。一是总分为 100 分的基本分项目,包括规范化建设、基层统计培训、现代化建设、部门统计工作和基础信息等 5 大类 16 小类。二是全局性创新工作中的统计基层基础类,根据局考核领导小组评价结果直接加分(最多可加 10 分)。具体评分体系和评分标准见《毕节市县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考核评价表》。

 七、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试行)由毕节市统计局乡镇统计管理办公室、农业科、法规科、计算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未尽事宜将以补充通知的形式下发; (三)本实施方案从 2017 年 3 月 6 日起施行。

  附件 2 毕节市县区农业统计工作考核评价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农业统计工作科学发展,有效提升农业统计工作水平,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评价原则

  以提高农业统计数据工作质量为核心的原则;农业统计数据客观反映农业发展趋势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考核评价对象 各县(自治县、区)统计部门。

 三、考核评价时间 每年年底(12 月 10 日前)。

 四、计分资料时期 上年 12 月 1 日至本年 11 月 30 日。

 五、考核评价方式 对各县(自治县、区)定期、不定期上报的统计报表进行评

  价、考核打分,根据量化得分进行整体上的综合评价,评价等次分为优秀(一等)、良好(二等)、合格(三等)、不合格等四个等次。

 原则上考核评价得分达 90 分及以上的,才能评定为优秀(一等)等次;考核评价得分为[80,90)分的,才能评定为良好(二等)等次;考核评价得分为[60,80)分的,只能评定为合格(三等)等次;考核评价得分为 60 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六、考核计分方法 根据统计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分类打分。总分为 100 分,分类实行倒扣分的方法考核。按报表报送进度、报表数据质量、农业产值和增加值的测算、农业统计分析 4 大类,分季度进行考核。市统计局农业统计考核小组将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季度考核结果作为季度评价农业增加值速度和增比进位评比的依据之一。具体评分办法见《毕节市县区农业统计工作考核评价表》。

 七、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试行)由毕节市统计局农业科负责解释; (二)未尽事宜将以补充通知的形式下发; (三)本实施方案从 2017 年 3 月 6 日起施行。

  附件 3 毕节市县区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考核评价 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精神,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市农业普查工作,高质量完成农业普查任务,保障农业普查数据客观真实、全面准确,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贵州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结合毕节市县级统计工作考核评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评价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市各县(自治县、区)统计局(由于农业普查办公室设在统计局,由统计局牵头工作,普查实为统计局重要工作)。

 二、实行一票否决制 在普查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农普办确认后,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农业普查评优资格。

 (一)没有按照国家方案和上级普查办要求完成普查任务的。

 (二)被市级以上农普办检查发现普查数据弄虚作假记录在案或者通报批评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遗失或泄露普查资料的。

 (四)普查工作组织实施中,被市有关监察部门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慢作为、乱作为、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评价内容 考核范围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完成情况,具体内容为:普查工作组织、数据采集报送、数据审核错误量,数据质量、资料撰写、数据评估及分析等各项工作。

 (一)健全完善各种目标责任制 按照市农普办的部署和要求,各县(自治县、区)做好农业普查组织、机构、经费、人员、宣传等各项情况的落实,按照要求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完善各种规则。

 (二)资料管理 按规定做好农普各阶段普查文件、简报图片及影像等资料的整理、分类、装订和归档工作及三农普有关台账的建立,资料完整齐全。积极撰写普查简报。

 (三)普查登记 根据省普查办要求,结合实际,我市普查办要求在2017年3月10日以前完成数据采集,请各县(自治县、区)普查办按时间进度进行调控。计分根据按时完成入户登记、漏报(户和人)率、数据差错率、数据质量高低进行考核,发现漏报,按漏报率高低扣分,漏报率超过国家抽查标准,此项不得分,数据错误,按照差错率数据进行扣分。

 (四)数据质量把控 分析各个关键点和数据质量的关系,提早做好评估数据,列出风险点,重点防范出现系统性偏差。按照<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场登记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

  及时核实改正,并形成复查工作记录;积极做好国家级和省级事后质量抽查的准备,抽查县(自治县、区)的普查数据质量达到事后质量抽查方案要求,未达到要求的此项不得分;市级普查办组织对各县(自治县、区)各阶段普查工作进行督查,对数据质量进行抽查,市级督查抽查的结果将作为对各县(自治县、区)打分的重要依据。

 毕节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15 日印发

 共印 35 份,存 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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