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关区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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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关区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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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七星关区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 实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 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1 号)、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2018—2022 年)》和《贵州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绩导向,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点任务及要求,既考核责任落实又考核实际成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七星关区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不含市西、市东、碧阳、麻园、洪山办事处)。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业兴旺。以推进农村产业革命为统领,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推动乡村产业全面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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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态宜居。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为主要内容,大力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建设山清水秀、天蓝地绿的生态宜居乡村,推动乡村生态振兴。

 (三)乡风文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推动乡村文化振兴。

 (四)治理有效。以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为目标,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深入推进平安建设(综治)工作,加强乡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雪亮工程”建设,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推动乡村组织振兴。

 (五)生活富裕。以农民增收致富为核心,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让农民群众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章

 考核指标和权重 第六条 考核指标共 6 大类分 34 项。其中:

 产业兴旺包括农业土地产出率、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乡村旅游接待人次年均增长率、休闲农业经营主体主营业务收入、经济作物占种植业比重、12 大特色优势产业产值年均增幅、500 亩以上坝区平均亩产值、农村电商和农村电商增速等 10 项指标,共 40 分。

 生态宜居包括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森林覆盖率、村庄绿化覆盖率、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的行政村占比、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30 户以上自然村寨 4G 网络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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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治理的行政村占比等 8 项指标,共 25 分。

 乡风文明包括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覆盖率、县级及以上文明村和镇乡占比、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专任教师本科以上学历比例、农村居民教育文化娱乐支出占比等 4 项指标,共 10 分。

  治理有效包括村庄规划管理覆盖率、建有综合服务站的村占比、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主任的占比、有村规民约的村占比、集体经济强村占比、“三变”改革覆盖村占比、乡村平安建设(综治)工作成效等 7 项指标,共 10 分。

 生活富裕包括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城乡居民收入比等 3 项指标,共 10 分。

 组织领导包括落实“五级书记”负责制、强化乡村振兴投入保障制度建设等 2 项指标,共 5 分。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考核:

 (一)自查自评。各镇乡(街道)依照本暂行办法,就年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经各镇乡(街道)主要领导签字后,于次年 1 月 5日前以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的名义报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

 (二)实地考核。由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随机抽取考核人员组成考核组,分别对各镇乡(街道)进行考核,重点考核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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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责任、动员部署、组织实施的情况和实效。各镇乡(街道)对所辖村(社区)进行考核。

 (三)实绩评价。由牵头评价单位对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绩作出评价。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 3 个等次。

 (一)考核分值为 90 分以上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考核分值为 70 分以上 90 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达标。

 (三)考核分值为 70 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不达标。

 第九条 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其他情形不予加分;同一奖项取最高分,不累计。

 (一)各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在考核期限内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 8 分;获得中央领导书面批示肯定的,加 5 分。受到中央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 5 分;获得省部级领导书面批示肯定的,加 3 分;受到省厅和市政府表彰的加 3 分,受到市局和区政府表彰的加 2 分。

 (二)各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获得中央农办秘书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及其他部委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的加 2 分;受到省厅和市政府表彰的加 1 分,受到市局和区政府表彰的加 0.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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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在考核期限内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改革创新探索并取得明显成效,经国家有关部门、省委和省政府认可并形成可复制经验做法在全国推广的,每项加 3 分;在全省推广的,每项加 2 分;在全市推广的加 1 分,在全区推广的加 0.5 分。

 第十条 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当年考核出现扣分情形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一)各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在考核期限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 8 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 5 分;受到中央农办秘书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及其他部委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扣 2 分;受到市政府通报批评扣 1 分,受到区政府通报批评的扣 0.5 分。

 (二)各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发生重大涉农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涉农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扣 5 分。

 (三)各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提交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年度评议评分报告后,经牵头单位核查,发现数据造假、实绩弄虚作假的,扣 4 分。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 室(以下简称区委农办)每年 12 月初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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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相关准备工作。各牵头评价单位于次年 1 月 10 日前,对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并以文件形式报送区委农办。

 第十二条 区委农办会同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

 第十三条 区委农办整理汇总牵头评价单位考核结果,形成考评报告报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结果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氛围。

 (二)激励制度。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纳入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于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培养、选拨、任用干部和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参考。

 (三)追责问责。对年度考核不达标的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要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深刻剖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由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第七章

 考核要求 第十五条 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认真态度,对照考核工作要求,逐项检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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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反映各地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各牵头评价单位要按照“牵头负责、部门配合、客观公正、真实科学”的要求,切实做好考核指标数据、材料的采集、评审和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 各镇乡(街道)、区直各部门在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敷衍应付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重点,适时调整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十条 区级对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畴,不再单独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

 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绩考核指标

  2.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

 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绩考核指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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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 (办事处)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绩 考核指标 类别

 序号

 考核内容

 单位

 分值

 牵头评价单位

 产业兴旺 (40 分)

 1 农业土地产出率 万元/公顷 2

 区农业农村局 2 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 % 3

 区教育科技局 3 农业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2

 区农业农村局 4 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 -- 3

 区农业农村局 区工信局 5 乡村旅游接待人次年均增长率 % 3

 区文体广旅局 6 休闲农业经营主体主营业务收入 亿元 3

 区农业农村局 7 经济作物占种植业比重 % 4

 区农业农村局 8 12 大特色优势产业产值年均增幅 % 9

 区农业农村局 区林业局 9 500 亩以上坝区平均亩产值 元 9

 区农业农村局 10 农村电商和农村电商增速 % 2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生态宜居(25 分)

 11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 3

 区农业农村局 12 森林覆盖率 % 2

 区林业局 13 村庄绿化覆盖率 % 3

 区林业局 14 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的行政村占比 % 4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5

 区农业农村局 区卫生和健康局 16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 2

 区水务局 17 30 户以上自然村寨 4G 网络覆盖率 % 2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8 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治理的行政村占 % 4

 区生态环境分局 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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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

 单位

 分值

 牵头评价单位

 乡风文明

 ( 10 分)

 19 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覆盖率 % 2

 区文体广旅局 20 县级及以上文明村和镇乡占比 %

 3

 区委宣传部 21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专任教师本科以上学历比例 %

 3

 区教育科技局 22 农村居民教育文化娱乐支出占比 %

 2

 国家统计局七星关区调查队 治理有效

 (10 分)

 23 村庄规划管理覆盖率 %

 2

 区自然资源局 24 建有综合服务站的村占比 %

 1

 区民政局 25 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主任的占比 % I

 区委组织部 区民政局 26 有村规民约的村占比 % 1

 区民政局 27 集体经济强村占比 %

 2

 区委组织部 区财政局 区农业农村局 28 “三变”改革覆盖村占比 % 1

 区农业农村局 29 乡村平安建设(综治)工作成效 -

 2

 区委政法委 生活富裕 ( 10分)

 30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4

 国家统计局七星关区调查队 31 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 % 3

 国家统计局七星关区调查队 32 城乡居民收入比 - 3

 国家统计局七星关区调查队 组织领导( 5 分)

 33 落实“五级书记”负责制 - 3

 区委农村暨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4 强化乡村振兴投入保障制度建设 - 2

 区财政局 加分项(分)

 35 加分项(分)

 -

 区委农村暨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减分项(分)

 36 减分项(分)

 -

 区委农村暨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合计

 37 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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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绩考核指标说明

 1.农业土地产出率(2 分)

 量化评价标准: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得 1 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每高 1 个百分点加 0.5 分,加满 2 分为止;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每低 1 个百分点扣 0.5 分,扣完 2 分为止。

 评价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2.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3 分)

 量化评价标准: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得 2 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每高 1 个百分点加 0.5 分,加满 3 分为止;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每低 1 个百分点扣 0.5 分,扣完 3 分为止。

 评价部门:区科技教育局 3.农业劳动生产率( 2 分)

 量化评价标准: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得 1 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每高 1 个百分点加 0.5 分,加满 2 分为止;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每低 1 个百分点扣 0.5 分,扣完 2 分为止。

 评价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4.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 3 分)

 量化评价标准: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得 2 分;高于全省平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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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 每高 1 个百分点加 0.5 分,加满 3 分为止;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每低 1 个百分点扣 0.5 分,扣完 3 分为止。

 评价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5.乡村旅游接待人次年均增长率(3 分)

 量化评价标准: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得 2 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每高 1 个百分点加 0.5 分,加满 3 分为止;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每低 1 个百分点扣 0.5 分,扣完 3 分为止。

 评价部门:区文体广旅局 6.休闲农业经营主体主营业务收入(3 分)

 量化评价标准:达到全省平均增速得 2 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每高 1 个百分点加 0.5 分,加满 3 分为止;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每低 1 个百分点扣 0.5 分,扣完 3 分为止。

 评价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7.经济作物占种植业比重 (4 分)

 量化评价标准: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得 2 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每高 1 个百分点加 0.5 分,加满 4 分为止;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每低 1 个百分点扣 0.5 分,扣完 4 分为止。

 评价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 8.12 大特色优势产业产值年均增幅(9 分)

 量化评价标准:增速达到 10%,得 6 分;高于 10%,每高 1个百分点加 0.5 分,加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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